中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于2011年2月16日修订通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于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危险化学品领域发生了不少事故,吉林双苯厂硝基苯精馏塔爆炸事故、哈尔滨亚麻厂粉尘爆炸特大伤亡事故、大连染料厂剧毒气体泄漏多人中毒事故、安徽化肥厂汽车载运液氨储罐爆炸事故……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仓储、运输、使用等方面的安全如何保障一直备受关注。
此次新版《条例》将代替2002年发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主要是为了加强危险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生命安全,保护环境。新版《条例》强调重在预防,责任明晰,它的颁布实施将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
新版主要变化
与旧版相比,新版《条例》中有一些新增部分,如:
确立了责任主体。新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加大了管理力度。新版规定监察部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等形式对危险化学品进行管理。
单位须规范管理危险化学品管道。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定期检查、检测。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单位应在作业场所设置安全设施、设备。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新条例规定了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应当定期向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交通运输、铁路、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部门提供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有关信息和资料。
例外情形: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以及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另外,新版《条例》在旧版基础上,有一些更改的要求,如:
相关负责部门的更改。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负责部门有更改:原来是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新版改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新版要求危险化学品要进行安全条件论证,旧版仅对剧毒化学品有此要求。新版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新版《条例》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安全进行了更详细的说明和规定,将旧版第二章中的使用安全单独列出作为第三章。
新版也细化了很多法律责任,做出了更加详细的规定。详细信息,请参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原文。
违法企业将受到更严厉的处罚
新版《条例》加大了对危化品生产经营非法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力度。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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