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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接触材料测试  
2011-11-30

一、什么是食品接触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定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

 

指包装、 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用的纸、竹、木、金属、搪瓷、陶瓷、塑料、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等制品和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涂料。

 

欧盟定义:食品接触材料和制品

 

预期与食品接触的;或已经接触到食品且预定供作此用的;或可合理地预料会与食品接触,或在正常或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会将其成分转移至食品中的材料和制品,包括活性和智能材料。

 

美国FDA定义:间接食品添加剂

 

指在食品生产、加工、运输过程中接触的物质,以及盛放食品的容器,而这些物质本身并不用来在食品中产生任何效应。食品接触材料出现于食品中,可能是由于这些物质向食品的迁移,或由于意外萃取而出现于食品中。

二、主要的食品接触材料及分类

按国际通行的分类方法,食品接触材料及物品按材质分为:

陶(搪)瓷制品、玻璃制品、塑料制品、金属制品、纸制品及木制品等。

其包含的产品类别有:

食品包装材料、食品容器及器皿、餐厨具、家用食品加工器具、食品生产加工机械等。

三、欧盟食品接触材料的环保要求

欧盟在设计食品接触材料和制品方面,累计已有30余项法规或指令。就其内容和形式而言,我们可将其已采纳的指令(法规)分为三类:

第一类为给出所有食品接触材料的通用要求的“框架法规”(Framework regulation),(EC)No 1935/2004;

第二类为适用于框架法规中列出的某类材料的“特定法令”(legislation on specific material),如接触食品的塑料制品指令2002/72/EC、接触食品的陶瓷制品指令84/500/EEC、接触食品的再生性纤维素膜指令2007/42/EC、接触食品的活性、智能材料(EC)No 450/2009等;

第三类则是针对某些会用在生产与食品接触材料上的特定物质的“单独指令”(directive on individual substances),如接触食品的氯乙烯指令78/142/EEC,接触食品的环氧衍生物法规(EC)No 1895/2005等。

法规解读

«框架法规(EC)No 1935/2004

适用范围:

适用于所有已与食品接触或拟与食品接触的材料和物品(包括餐具,加工机械、运输管道、容器、私人水槽,食品包装上的印刷墨水,粘性标签之类),但古董和市政供水设备不包括在内。另外,它也不适用于作为食品的一部分,并在食用时会迟到的哪些表层物质(如香肠的外衣)。

内容摘要:

(1)一般要求规定

进入欧盟市场的所有食品接触材料和制品,包括活性和智能材料及制品,应符合良好生产规范(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GMP)组织生产。这些材料和制品在正常或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其构成成分转移到食品中的量不得造成危害人类健康、使食品成分发生无法接收的变化或感官特性(如气味和味道)劣变的情况下,且材料和制品的标签、广告以及说明不应误导消费者。

(2)可追溯性规定

为了便于材料的生产控制、有缺陷产品的召回、消费者信息的获取以及责任分摊,在任何阶段都应保证材料和制品的追溯性。在欧盟市场推出的产品必须具备适当的辨识制度,以便能够透过标签、相关文件或资料等方法进行追查。追查规定已于2006年10月27日起实施。

(3)附录I规定了一下17类材料和制品需制定特定法令

活性和智能材料及制品、粘合剂、陶器、软木、橡胶、玻璃、离子交换树脂、金属和合金、纸和纸板、塑料、打印墨水、再生纤维素、硅树脂、纺织品、清漆、蜡、木头。

目前陶瓷、塑料、再生纤维膜和活性智能材料及制品已制定特定法令。

(4)欧盟允许使用物质的授权及清单

希望增加到允许使用目录中的新物质需按规定向国家主管部门申请,经欧盟食品安全局评估后,由欧盟委员会授权批准。

以下是申请注册时所需的资料:

①材料的性质描述;

②物理及化学特性;

③材料的用途;

④微生物特性;

⑤使用该材料的授权书;

⑥与食品接触的迁移量数据;

⑦残留物含量;

⑧毒物学数据。

如有需要,所有有关该产品及其材料的文件(包括该产品及其材料的生产商、制作商及分销商)必须提供以作核实。

(5)对各成员国采取国内法令的授权

新法规第6条规定,当各类材料和制品的特定法令还没有制定时,允许维持和采用各成员国的相关规定。

(6)关于标签的要求(此要求同样适用于进口产品)

对符合食品级安全的产品可在包装或包装表面上显示如下图的标志,表示“产品可适用于与食品接触”(例如:炊具、餐具、电器产品),或用文字“for food use”描述。特殊使用、安全使用的说明及预防措施需列出(如:不适用于微波炉使用)。

四、欧洲各国食品接触材料的环保要求

1、德国LFGB

2005年9月,德国政府在考虑到一些动物(比如鸡、鸭、牛、猪或其他宠物类动物等等)与人类有密切关系,而这些动物在食用饲料后,饲料中的某些有害物质可能通过食物链的传递最终作用于人体后,发布《食品、日用品和饲料法》Lebensmittel-, Bedarfsgegenstände- und Futtermittelgesetzbuch(LFGB)取代了1999年9月9日制定的《食品和日用品法》Lebensmittel- und Bedarfsgegenstände-Gesetz (LMBG)。

适用范围:

所有在德国市场上的食品、动物饲料以及所有与食品有关的日用品。

内容摘要:

LFGB有三章与食品接触材料密切相关,分别为:

第30节:禁止制造、贩售或处理含有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容器或与人体皮肤、接触的日用品。

第31节:禁止有害人体健康的材料转移至食品,导致食品的成分发生不能接受的改变,或者会影响到食品的气味和味道。

第33节:与食品接触的材料若有资讯误导或标示不清的情况可能无法上市。

2、法国French Décret n°92-631和French DGCCRF note 2004-64

在法国,关于食品接触材料有一个类似欧盟1935/2004/EC的框架指令French Décret n°92-631,此指令在2007年更新至French Décret n°2007-766。法国DIRECTION GÉNÉRALE DE LA CONCURRENCE, DE LA CONSOMMATION ET DE LA RÉPRESSION DES FRAUDES,简称DGCCRF(法国竞争、消费和反欺诈总局)在2004年5月发布了一个食品接触材料的通告note 2004-64,此通告细化了与食品接触材料的要求。

适用范围:

法国法规不单对与食品接触的塑料橡胶制品有特殊要求,对金属产品也有特殊的分类和要求,如:带有机涂层的炊具,除涂层表面需测试外,作为基材的金属也需通过相应的测试。法国法规所涵盖的接触食品材料有:塑料、复合材料、陶瓷、玻璃、搪瓷、纸和纸板、铝制品、不锈钢制品、钢制品、铸铁、马口铁、锌制品、橡胶制品等。

内容摘要:

不同材料需进行不同的测试项目并满足法规规定的限值与要求,材料分类与对应要求如下表:(总迁移量的模拟液选择可参考欧盟指令2002/72EC)

 

材料类别

测试要求

塑料

总迁移量和特定迁移量

陶瓷和玻璃器具

可萃取的铅和镉的含量

搪瓷容器

可萃取的铅、镉、六价铬含量

表面无涂层的金属

成份分析、铅含量

带有金属涂层的金属

成份分析、整个样品(包括基体和涂层)的特定金属迁移量、金属涂层的重金属含量(PbCdAs

表面带有有机涂层的金属

成份分析、整个样品(包括基体和涂层)的总迁移量

硅橡胶

总迁移量、锡的特定迁移量、挥发性有机物、过氧化物

纸制品

五氯苯酚(PCP)、多氯联二苯、重金属溶出量(铅、镉、汞、六价铬)、抗菌成分迁移量、乙二醛释出量、感官测试等

 

3、意大利ITALIAN MINISTERIAL DECREE 21-03-1973

销往意大利的食品接触类产品,除符合欧盟Regulation (EC) No.1935/2004规定要求外,还须符合意大利当地的法规要求,包括Italy Official Gazette GU 283 on April 1962和Ministerial Decree of 21 March 1973及其修改版本的要求。其中,不锈钢等金属制品和搪瓷、玻璃制品等材质的食品级安全性受到当地的高度关注。

适用范围:

塑料、玻璃、不锈钢、橡胶制品等。

内容摘要:

意大利法规针对不同材料有不同要求:(总迁移量的模拟液选择可参考欧盟指令2002/72/EC)

材料类别

测试要求

塑料

总迁移量和特定迁移量;色素迁移量

不锈钢

总迁移量;铬和镍的特定迁移量

玻璃

高温下使用的硼硅酸盐和碱石灰玻璃

总迁移量

低于80℃环境下使用的碱石灰玻璃

总迁移量

可重复使用的含铅玻璃

总迁移量;铅的特定迁移量

 

色素迁移量的测试是指参照总迁移量的处理条件处理样板,将样板置于特定食品模拟液,然后使用分光光度计在400nm到750nm测量食品模拟物的透光率,要求食品模拟物的透光率必须达到95%。

4、欧盟其他国家

除应考虑到欧盟框架性的法规EC/1935/2004,其他一些欧盟成员国针对特殊材料也有本国的法规需要遵守。如芬兰对金属和合金类产品就有对金属迁移量的要求。英国对本国市场上的陶瓷有相应的法规BS6748:1986。

五、美国食品接触材料的环保要求

在美国,国家及各州都拥有严格的食品包装生产和安全监管体系。主要的环保法规有:

1、美国FDA符合性政策指南(Compliance Policy Guide,简称CPG)

美国FDA符合性政策指南(CPG)是由美国FDA发布的关于食品和药品管理法规和规定的解释性指南。FDA是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的简称。FDA隶属于美国卫生教育福利部,负责全国药品、食品、生物制品、化妆品、兽药、医疗器械以及诊断用品等的管理。

FDA CPG包含的食品接触材料法规有:

1)陶瓷制品(U.S. – FDA CPG 7117.06,07 / A.O.A.C. 15th. Ed.(973.32) Ceramic Ware)

2)镀银餐具(U.S. – FDA CPG 7117.05 Silver Plated Tableware)

2、美国《联邦法典》第二十一部《食品与药品》(21 CFR)

《联邦法典》(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缩写为CFR)是美国联邦的各种法律、法规汇编,属美国政府出版物,每年4月15日修订再版。全典共分为五十部,其中的第二十一部为《食品与药品》部。《联邦法典 食品与药品部》共分九卷,包括1316个子目(part),汇集了由FDA执行及由其制定的与食品、药品、化妆品及医疗器械的管理有关的各种联邦法律、法规及其实施细则。

3、美国SGCD杯边测试(U.S. SGCD & CSC ASTM C-927 (Rim-Area))

由SGCD即灭国玻璃与陶瓷装饰协会(The Society of Glass and Ceramic Decorated Products)颁布。

4、美国加州65提案(U.S. California Proposition 65)

美国加利福尼亚州1986年颁布的《1986年饮用水安全和毒性物质执行法》,即《加州65提案》(SAFE DRINKING WATER AND TOXIC  ENFORCEMENT ACT OF 1986, Proposition 65)。加州65提案的目的在于保护加州居民及盖州的饮用水水源,使水源不含已知可能导致癌症、出生缺陷或其它生殖发育危害物质。

美国加州65提案包含的食品接触材料规定有:

①陶瓷及玻璃容器内部接触食品部分;

②陶瓷及玻璃产品外部装饰部分;

③擦拭测试。

适用范围:

1、美国FDA符合性政策指南(CPG)主要针对与食品接触的陶瓷

2、《联邦法典 食品与药品部》主要针对与食品接触的塑料、纸和纸板、聚合物涂层等材料

3、美国SGCD杯边测试适用于所有玻璃与陶瓷杯边上的装饰部分

4、美国加州65提案适用于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生产销售的所有产品

内容摘要:

美国法规一般规定了接触食品的材料需通过如下三方面的要求:

1、材料特性:部分塑料材料及制品的某些特性参数(如熔点、密度、对于某种溶剂的可溶性等)需符合规定。

2、抽提物:塑料、涂层、纸张等接触食品材料的抽提物总量需符合规定。

抽提物是指模拟食品的有机溶剂浸提出来的物质。FDA对于模拟液的选择一般都是参照FDA 175.300。

六、日本食品接触材料的环保要求

日本食品安全管理的基本法《食品卫生法》于1947年制定后经过多次更新,由日本国会颁布,是日本控制食品质量安全与卫生的最重要法典。日本对食品包装材料的管理除遵照《食品卫生法》的要求外,更多的是通过相关行业协会的自我管理。日本劳动厚生省可以根据需要制定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的标准与卫生要求,一旦颁布了相应标准,则禁止不符合标准的材料生产和销售。

适用范围:

《食品卫生法》禁止生产、进口或销售不卫生的食品,或不符合现有的生产和配料贮藏标准的食品,以及不符合该法规定的规格及标准的设备及包装容器。

内容摘要:

日本劳动厚生省颁布的标准分为3类:

1、一般标准:规定了所有食品容器和包装材料中重金属,特别是铅的含量要求。例如,规定马口铁的铅含量不得超过5%,其它金属容器不得超过10%。该类标准还规定,包装材料使用合成色素必须经过劳动厚生省的批准。

2、类别标准:建立了金属罐、玻璃、陶瓷、橡胶等类物质的类别标准;此外还制定了13类聚合物的标准,包括PVC、PE、PP、PS、PVDC、PET、PMMA、PC、PVOH等。

3、专门用途标准:对于具有特定用途的材料制定的标准,如巴氏杀菌牛奶采用包装、街头食品用包装等。

七、中国食品接触材料的环保要求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了1995年由江泽民主席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依据该法规规定,中国于2009年起至今颁布和更新了一批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及加工助剂的国家卫生标准,并出台了一些列产品的卫生管理办法,作为对各类食品容器、包装材料进行管理的法规依据。其中一个重要的标准变化就是将GB 9685-2003《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更新至2008版。

适用范围

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定义了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指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用的纸、竹、木、金属、搪瓷、陶瓷、塑料、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等制品和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涂料。

内容摘要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包装材料的总要求: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切接的包装材料、餐具。

2、《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对食品包装材料的测试要求如下:

(1)对于高分子聚合物成型品一般要求以下测试:

①蒸发残渣(模拟液为水、酸、酒精、正己烷)

②高锰酸钾消耗量

③脱色试验

④重金属溶出量

某些高分子聚合物由于材质或制造的原因还要测试如下特殊物质:

①聚氯乙烯(PVC)制品——氯乙烯单体

②聚碳酸酯(PC)制品——游离酚含量

③不饱和聚酯(玻璃钢)制品——乙苯类化合物(以苯乙烯计)

④丙烯腈橡胶制品——残留丙烯腈单体

⑤尼龙6制品——己内酰胺溶出量

⑥密胺(MF)制品——甲醛单体和三聚氰胺单体

(2)对于金属(不锈钢及铝制品)、陶瓷及搪瓷、纸及纸制品须测试重金属含量或重金属溶出量(包括可溶性铅和总砷、总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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